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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行政上诉法庭(AAT)的一项裁决再次提醒我们:正确准备和完成信托决议的重要性。案件涉及 Goldenville Family Trust (GFT),法庭认定某些信托分配无效。结果,信托的默认受益人(而非受托人原本意图指定的对象)被认定需就相关年度的信托净收入纳税。

发生了什么?

在 2015、2016 和 2017 财年,GFT 的受托人作出书面决议,将利息收入分配给两名受益人,其中一人是外国税务居民。该安排似乎是为了实现更优惠的税务结果,因为对非居民的利息分配通常仅需缴纳 10% 的预提税。

然而,税务局对这些分配的处理提出质疑,认为相关的信托决议无效,而且相关收入也不应被归类为“利息”。

法庭的裁定

法庭认定了两个关键问题:

  1. 决议的有效性
    为了在税务上有效,信托分配决议必须在相关财年的 630 前作出。虽然正式文件可以在之后准备,但它必须真实反映出在年末之前作出的决定。
    在本案中,法庭并不认可决议是在 6月30日 前作出的。证据表明这些决定很可能是在年末之后才做出的,因此决议无效。

由于决议无效,信托的默认受益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依法获得收入,并需缴纳相关税款。

  1. 收入的性质界定
    即使决议有效,法庭也不接受所分配的金额可以被正确定义为利息收入。虽然法庭认同这些金额构成收入并需纳税,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确为“利息”。由于缺乏支持性材料,法庭否定了受托人提供的收入界定。

对受托人和咨询师的关键启示

本案提供了两个重要启示:

  • 信托决议必须在 6月30日前最终确定。 受托人应确保在年末前妥善记录决议,并保留同期证据。事后补做或依赖不完整的决议将会面临严重风险。
  • 标签并非决定性。 仅仅把一笔金额称作“利息”或其他类别,并不能决定其税务对应的处理。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和法院会审查收入的实质及其产生方式。

如果您希望获得协助,帮助审查信托安排或准备合规的年终决议,欢迎 联系我们团队,确保合规并获得保障。

皮特马丁会计师事务所 Pitt Martin Group 是一家提供税务,会计,生意咨询, 自管养老金及审计的贷款等综合性服务的经澳洲特许会计师协会认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我们每年会花上几百个小时去研究新的税法,以保证我们的客户可以最大化合理避税。我们的中文联系方式是 Robert Liu +61292213345 或邮件 info@pittmartingroup.com.au。皮特马丁会计师事务所Pitt Martin Group坐落在交通便利的悉尼市市中心,是一家拥有可以说中文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荣誉包括2018年CPA新州首席优秀奖, 2020年澳大利亚小生意年度冠军入围奖, 2021年澳洲知名媒体《每日会计师》年度最佳会计师事务所冠军入围奖,2022年最佳会计师事务所新人入围奖和2023香港澳大利亚商业协会最佳积极生意入围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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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Liu @ Pitt Martin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