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拟对**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s)**的税务处理进行重大改革。
从 2028年7月1日 起,政府拟对符合条件的全权信托实施30%的最低税率,即受托人(Trustee)一般需要就信托的应税收入缴纳至少30%的税款,但部分信托及特定类型的收入将被排除在外。
政府同时拟从 2027年7月1日 起提供为期三年的重组过渡安排,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纳税人将现有信托结构重组为其他商业架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30%的全权信托最低税目前仍属于拟议改革,并非现行法律。财政部(Treasury)已于2026年7月就相关改革方案进行咨询,因此最终立法内容仍可能发生变化。
对于目前使用家庭信托经营企业、持有投资或进行财富及继承规划的澳大利亚家庭而言,了解这些潜在变化非常重要。
什么是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全权信托是一种信托结构,受托人通常可以根据**信托契约(Trust Deed)**及相关税务规定,在符合资格的受益人之间决定如何分配信托收入和资本。
在澳大利亚,全权信托通常被用于:
- 经营家庭企业
- 持有投资及房地产
- 家庭财富管理
- 资产保护
- 企业及家庭继承规划
- 遗产规划
- 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全权信托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其灵活性。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通常可以根据每个财政年度的实际情况,决定哪些受益人获得信托收入分配。
然而,拟议的30%最低税率可能会减少部分受影响家庭集团目前所享有的税务灵活性。
什么是拟议的30%最低税?
根据政府目前的提案,从 2028年7月1日 起,全权信托的受托人一般需要按照30%的最低税率就信托的应税收入缴税。
这项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通过全权信托分配的收入承担最低程度的税负,并减少通过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收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
政府表示,该改革旨在使部分通过信托取得的收入,其整体税务处理更加接近澳大利亚个人工资及薪金收入的税务待遇。
受托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政府的提案包括一项机制,用于确认受托人已经缴纳的税款。
如果信托收入分配给个人或某些其他非公司受益人,这些受益人一般可以获得一项不可退还的税务抵免(non-refundable tax offset),以确认受托人已经就相关收入缴纳的税款。
这样设计的目的,是避免同一笔信托收入被完全重复征税,同时确保30%的最低税率能够产生实际效果。
不过,对于公司受益人(corporate beneficiaries),拟议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这可能成为目前使用公司作为家庭信托受益人的家庭集团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具体的税务抵免机制仍需等待最终立法确定。
所有全权信托都会受到影响吗?
不会。
政府已经提出对部分信托及特定收入进行排除。
目前拟议的排除范围包括部分:
- 固定信托(Fixed Trusts)
- 广泛持有的信托(Widely Held Trusts)
- 符合规定的养老金基金(Complying Superannuation Funds)
- 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s)
- 遗产管理信托(Deceased Estates)
- 特殊残疾信托(Special Disability Trusts)
- 真正的遗嘱信托(Genuine Testamentary Trusts)
此外,政府也表示,**第一产业收入(primary production income)**以及与弱势未成年人有关的某些收入将被排除。
因此,30%最低税率是否会影响某一个具体的家庭信托,需要根据信托的类型、收入来源、受益人以及实际分配方式进行判断。
政府预计,超过90%的小型企业不会受到该改革的影响。不过,对于使用复杂信托及公司结构的家庭集团而言,仍有必要提前了解潜在影响。
拟议改革会如何影响家庭企业?
对于那些较积极利用全权信托收入分配灵活性的家庭集团而言,这项改革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例如,一些家庭信托会根据不同家庭成员每年的个人税务情况,将收入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
另一些家庭信托则会将部分收入分配给公司受益人,以便将资金保留在企业结构内,用于未来的业务发展或现金流管理。
拟议的最低税率可能改变这些安排的税务结果。
公司受益人可能成为重点
公司受益人的税务处理很可能是此次改革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部分。
根据目前的提案,公司受益人一般不会获得与个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非公司受益人相同的不可退还税务抵免,以抵扣受托人已经缴纳的税款。
这意味着,当全权信托将收入分配给公司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额外税负甚至经济上的双重征税效果。
因此,如果一个家庭集团目前采用:
家庭信托 → 公司受益人
这样的结构,就值得提前评估拟议规则可能对未来收入分配产生的影响。
不过,在最终法律出台之前,不建议仅仅因为目前的提案就立即改变现有结构。
拟议改革会影响税务亏损吗?
有可能。
一些家庭集团会通过全权信托、公司及其他相关实体组成较为复杂的商业结构,并在不同年度利用收入、亏损及其他税务属性进行整体税务管理。
拟议的30%最低税可能会改变部分家庭集团目前管理应税收入和使用现有税务亏损的方式。
具体影响将取决于:
- 信托收入的性质
- 信托亏损的类型
- 受益人的情况
- 信托及相关实体的整体结构
- 最终立法的具体规定
因此,在评估影响时,应从整个家庭或企业集团的税务情况出发,而不是单独考虑信托本身。
政府拟议的三年重组过渡安排
政府还拟从 2027年7月1日 起提供为期三年的重组过渡安排,以帮助部分小型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全权信托重组至其他商业结构。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可以将现有的全权信托重组为其他结构,例如:
- 公司(Company)
- 固定信托(Fixed Trust)
- 其他适合的商业结构
拟议的过渡安排旨在让符合条件的重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立即产生部分**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CGT)**后果。
但是,信托重组通常并不只是一个所得税问题。
在考虑重组之前,还可能需要评估:
- 印花税(Stamp Duty)
- 现有贷款及融资安排
- 银行审批要求
- 资产所有权
- 商业合同
- 营业执照及相关注册
- 现有税务属性
- 遗产及继承规划
- 资产保护安排
因此,在实施任何重大结构调整之前,通常应获得专业的税务、法律及财务建议。
30%的最低税率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目前政府拟议的开始日期为:
2028年7月1日。
与此同时,政府拟从 2027年7月1日 起提供为期三年的重组过渡安排。
这意味着目前使用全权信托的家庭和企业仍有时间了解改革内容,并评估未来可能的选择。
在最终法律出台之前,通常没有必要仅仅因为改革提案已经公布,就立即进行重大结构调整。
30%的全权信托最低税已经成为法律了吗?
还没有。
这是目前家庭信托持有人和企业主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
拟议的30%最低税目前仍属于税务改革提案(proposed tax reform),并不是已经生效的澳大利亚税法。
财政部已于2026年7月发布咨询文件,就全权信托改革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问题征求意见。
因此,最终立法可能与目前公布的提案存在差异。
在法律正式通过之前,纳税人应谨慎考虑是否根据目前的提案作出长期的结构性决定。
全权信托受托人现在应该做什么?
对于大多数受托人而言,目前比较合理的做法是:
审查、关注和规划,而不是立即重组。
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信托目前的收入来源
了解信托主要取得的是经营收入、投资收入、资本利得还是其他类型的收入。
2. 审查信托收入分配对象
确认目前的收入主要分配给个人、公司还是其他实体。
3. 如果使用公司受益人,应特别关注
如果公司经常作为信托受益人,应评估拟议的30%最低税可能如何影响整个集团的税务结果。
4. 审查现有税务亏损及其他税务属性
考虑拟议规则是否可能影响现有税务亏损或其他可结转的税务属性。
5. 重新考虑设立信托的原始目的
税务只是信托结构的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资产保护、继承规划、遗产规划以及家庭企业的灵活性仍然可能是保留全权信托的重要原因。
6. 提前了解潜在重组方案
如果目前的结构未来可能不再适合,可以提前了解公司、固定信托或其他商业结构是否更符合未来的需求。
任何重组决定都应该综合考虑税务、法律、商业及家庭因素。
现在应该把家庭信托改成公司吗?
不一定。
拟议的30%最低税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税务改革,但目前相关法律尚未最终确定。
对于很多澳大利亚家庭而言,全权信托提供的价值并不仅仅是税务方面的优势。资产保护、继承规划、家庭财富管理以及经营家庭企业的灵活性仍然可能非常重要。
因此,每个家庭集团适合的解决方案都可能不同。
与其立即重组,更合理的做法通常是先了解拟议改革、审查现有结构,并在最终规则更加明确后,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行动。
重点总结
拟议的全权信托税务改革,是澳大利亚近年来值得家庭企业和投资者关注的重要税务变化之一。
目前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包括:
- 政府拟从 2028年7月1日 起对部分全权信托实施30%最低税率。
- 部分信托类型及特定收入预计可以获得排除。
- 政府预计超过90%的小型企业不会受到影响。
- 使用公司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家庭集团可能需要特别关注。
- 政府拟从 2027年7月1日 起提供为期三年的重组过渡安排。
- 30%最低税目前尚未成为法律,最终规定仍可能发生变化。
对于家庭企业及信托受托人而言,现在是审查现有结构、了解潜在影响并提前规划的合适时机。
如果您通过全权信托经营家庭企业、持有投资或使用公司作为信托受益人,我们建议在作出重大结构调整之前先进行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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