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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谈到了去年十月份税局(ATO)为指导其员工如何根据1993年养老金行业监管法(SIS法)第166(1)款对自管养老金(SMSF)受托人实施行政处罚而发布了一份法律管理实务声明PSLA 2020/3,其中我们初步谈到了“受托人常犯的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新方法”。这一期我们来看看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税局是如何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和有没有机会来获得税局罚款的减免。

税局如何发现违规行为

其实最常见方式是SMSF受托人使用税局的早期参与(Early Engagement)或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服务时发现的,或者是通过SMSF审计师提交的审计违规报告发现的。

在审计师提交审计违规报告时,税局要求他们必须上报SMSF进行年度审计时所发现的违规行为,这为税局在SMSF遵守其监管和税收义务方面创造了更大的可见性和透明度。

在年度报税的表格中,SMSF受托人还必须声明他们已经收到了审计报告的副本,并知道其中所提出的违规事项。受托人须尽快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在今后几年继续面临进一步的处罚。

一旦被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税局可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受托人的行为和再次违规的可能性,对SMSF受托人采取一系列行动。如需了解不同的违规涉及到的SIS法案和相应的行政处罚,请点击这里

行政罚款的减免

在申请税局对违规行为导致的行政罚款的减免时,他们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 处罚条款的目的
  • 受托人的行为和处境
  • 违规的严重性
  • 处罚是否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 同时有多个处罚1
  • 是否多次违反同一或不同条款2

比如,以下几种情况税局会更倾向于考虑罚款的减免:

  • SMSF有良好的合规历史
  • 在审计之前,违规已被纠正
  • 受托人自愿提前与ATO就违规问题达成约定
  • 受托人有证据支持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况是他们无法控制的

同样,如果有下列情况,税局多半不予考虑罚款的减免:

  • 有不良的合规历史
  • 存在屡犯不良行为的现象
  • 受托人的行为是蓄意获取个人利益
  • 违规情节非常严重

上面标记1所提到的多个处罚的意思是,受托人的一个违规行为有时可能同时触犯几条法规从而造成每条法规一个罚款,这种情况下,税局可能考虑只处罚最主要触犯的法规,其他触犯的法规的处罚可以进行豁免。同样,标记2多次违反同一或不同条款的意思是,受托人可能同样的违规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触犯了同一或不同条款的法规,这时税局会考虑只处罚一次。

皮特马丁会计师事务所 Pitt Martin 是一家提供税务,会计,生意咨询, 自管养老金及审计等综合性服务的经澳洲会计师公会认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我们每年会花上几百个小时去研究新的税法,以保证我们的客户可以最大化合理避税。皮特马丁会计师事务所Pitt Martin 坐落在交通便利的悉尼市市中心,是一家拥有可以说中文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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