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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行政复审仲裁庭(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近期的一项判决提醒纳税人,在申报工作相关电脑费用抵扣(work-related computer deductions)时需要特别注意:即使使用电脑设备进行的活动对雇主有帮助,也不代表相关费用就一定可以获得税务抵扣。

工作相关电脑费用抵扣:案件发生了什么?

近期的一项仲裁庭判决凸显了员工申报工作相关电脑费用时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电脑设备及科技相关支出,并不会仅仅因为有关活动使雇主受益,就自动成为可抵扣费用。

在 Hartley and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6] ARTA 1590 一案中,仲裁庭审理了一名高级 IT 销售员工是否可以就其家庭电脑“实验室”申报大额税务抵扣。

虽然该员工能够证明,他在家进行的多个项目获得了雇主的鼓励,并且确实使雇主受益,但仲裁庭最终仍然全额否决了相关税务抵扣。

这一判决再次说明,在判断一项工作相关支出是否可以抵税时,该项支出与员工实际赚取收入的工作职责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紧密的联系至关重要。

Hartley 申报了哪些工作相关电脑费用?

Hartley 先生受雇于 Ericsson Australia,担任领域销售经理。

他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仅限于传统的销售活动。根据他提供的证据,其工作还涉及创新、寻找新的产品机会,以及在行业内提供专业思想和技术方面的领导。

在 2022 财政年度,Hartley 先生就其家中的电脑“实验室”申报了大额工作相关费用及资本折旧抵扣。

最终提交仲裁庭争议的抵扣总额为 31,870 澳元。其中大部分涉及科技和电脑相关支出,包括:

  • 数字存储设备
  • 电脑
  • 电脑显示器
  • 电脑软件
  • 各类电脑及科技服务订阅费用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在对 Hartley 先生的税务事项进行审计后,否决了这些抵扣。

纳税人随后对 ATO 的决定提出异议,但相关抵扣仍未获认可,因此案件最终提交至行政复审仲裁庭审理。

由于申报金额较大,而且涉及大量电脑及科技设备,该案对于因受雇工作而产生较高科技设备支出的纳税人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电脑相关活动确实使雇主受益

Hartley 先生提供了有关其利用家庭电脑实验室完成多个项目的证据,包括:

  • 一个网络虚拟化项目,该项目后来由 Ericsson 进一步开发并推向市场;
  • 通过包括 Ericsson 在内的行业合作项目进行的云基础设施相关工作;以及
  • 视频接口技术相关工作,该技术曾出现在 Ericsson 的新闻稿中,之后也被应用于公司的业务。

仲裁庭认可 Hartley 先生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并且其高级职位确实涉及参与具有商业价值技术的开发。

但是,仅仅证明这些工作使雇主受益,并不足以证明相关支出可以获得税务抵扣。

为什么工作相关电脑费用抵扣被否决?

尽管上述活动确实给雇主带来了利益,仲裁庭最终仍然全额否决了有关抵扣。

案件的关键在于这些支出究竟是为了履行受雇工作职责,还是主要服务于纳税人自己的目的。

主要原因包括:

  1. 这些活动并非其职位所要求的工作。
    Ericsson 并没有要求 Hartley 先生进行这些工作,也没有允许他使用公司的设备完成有关活动。
  2. 纳税人本人可能保留有关工作的利益。
    证据显示,Hartley 先生选择在家中进行部分工作,其中一个原因是,如果日后离开 Ericsson,他可能可以保留有关开发成果的所有权。
  3. 一般性的专业兴趣并不足以产生税务抵扣。
    仲裁庭认为,这些活动更接近于维持个人的一般专业水平及其对 IT 技术的个人兴趣,而不是履行其实际受雇工作职责。

仲裁庭引用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Hatchett [1971] HCA 47 一案。

该案所确立的原则说明,仅仅因为雇主鼓励某项活动,并不会因此自动使有关支出成为可抵扣的工作费用。

Hartley 案对工作相关电脑费用抵扣意味着什么?

ATO 一直将工作相关费用抵扣作为税务合规关注领域之一,而金额较大或不寻常的抵扣申报尤其可能受到关注。

Hartley 案再次提醒纳税人,在判断有关支出是否可以抵税时,仅仅能够证明以下情况通常并不足够:

  • 设备是在家中用于有关活动;
  • 雇主知道或者鼓励有关活动;
  • 有关工作使雇主获得利益;或
  • 纳税人使用有关设备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或维持行业知识。

纳税人的实际受雇工作职责以及产生有关支出的目的,仍然是判断费用能否获得税务抵扣的重要因素。

对于申报大额电脑、显示器、存储设备、软件或者在线电脑服务费用的员工来说,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给纳税人的重要提示

在申报工作相关电脑费用抵扣之前,纳税人应考虑有关支出是否真正与其目前赚取收入的工作职责有关,而不是仅仅与更广泛的专业兴趣或者个人项目有关。

Hartley 案说明,即使员工进行的工作最终确实使雇主获得了明显利益,如果有关活动超出了员工实际受雇工作职责的范围,相关费用仍然可能无法获得税务抵扣。

对于金额较大的申报,企业和员工应保存适当的记录,并认真考虑以下几者之间的联系:

有关支出、实际工作职责以及所赚取的收入。

常见问题

Hartley and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6] ARTA 1590 一案的结果是什么?

行政复审仲裁庭维持了 ATO 的决定,否决 Hartley 先生就其家庭电脑“实验室”申报的 31,870 澳元费用抵扣。仲裁庭认为,这些费用与其实际受雇工作职责之间没有足够紧密的联系。

如果雇主鼓励某项活动,相关费用就可以抵税吗?

不一定。仲裁庭确认,仅仅因为雇主鼓励某项活动或者从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身并不足以支持税务抵扣。有关支出必须与员工履行其具体工作职责具有足够的联系。

仲裁庭参考了哪个重要判例?

仲裁庭引用了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Hatchett [1971] HCA 47。

该案是有关自我教育及工作相关费用税务抵扣范围的一项重要判例。

从这个判决中应该注意什么?

在申报大额工作相关费用之前,应判断有关支出是否真正与纳税人的实际工作职责相关,而不能仅仅因为有关支出对工作有帮助、受到雇主鼓励或者有利于个人专业发展,就认为一定可以抵税。

同时,还应考虑相关工作成果最终由谁拥有和享有。

使用电脑是否与实际工作职责直接相关?

这是判断费用能否获得税务抵扣的重要问题。仅仅出于一般性的专业兴趣使用电脑,可能不足以支持税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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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Liu @ Pitt Martin Tax